海南
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合同中加盖的公司公章系伪造,合同还生效吗?
2024年08月30日
阅读量:119

合同中加盖的公司公章为伪造的,合同是否还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对自然人而言,签字与加盖私人签名印章都由其自身完成,二者具有同等效力,一般不存在争议。


但公司是个组织体,需要通过特定的自然人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其意志。而该自然人本身同时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此情况下,确定该自然人的行为是其自身行为还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就非常重要。一般实践中会发生几种常见的问题:


第一、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合同未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是公司的行为?

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并且盖章的本质问题还是在于是否具有代理权或代表权,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应当认定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公司能否以涉案的某一枚公章为假公章为由抗辩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公司提出此类抗辩往往理由是与备案公章不符。公章的备案既有公安机关的备案,也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公司使用过备案的公章,即便该公章实际已经废弃不用了,只要相对人信赖该公章仍在使用的,法律就要保护此种信赖。况且要求相对人在某一交易活动中去核查公章的真伪,不符合交易便捷原则,故相对人不负有审核公章真伪或是否为备案公章的义务。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理权。


第三、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是否必须要相匹配?

公章的种类很多,常见的就有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原则上,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但本质上我们仍需考虑,之所以不认可超出印章特定用途的盖章行为的效力,本质上并非公章代表了某种意思表示,而是由于盖章之人缺乏代理权。比如实践中,借款合同如加盖了项目资料专用章,那完全不符合交易习惯,但如果借款合同加盖的是公司财务章,则似乎也在也在情理之中,故在认定上还是要结合通常的交易观念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公章与文书种类匹配并非绝对。


由此可见,当合同加盖的公章为伪造的章时,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理权。


请填写您的需求表单
在线咨询
Hi~我在线
欢迎您随时咨询
电话咨询
13807638367
24小时免费咨询
免费热线
13807638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