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 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 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 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 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选择、监督管理者的权力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 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 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 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此,股权具有综合性质,既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如红利分配权),也包括人身权或者管理权(如选举权、质询权);既含有实体方面的权利(如表决权),又具有程序方面的权利(如提议召开股东会议权)。新《公司法》将保护股东权的精神贯穿于整部法律,覆盖了取得股东身份后及股东身份取得过程中的权利保护,既考虑了公司正常存续过程中的股东权利保护,也照顾到公司购并重组时的股东权利保护。
在新环境下,各位股东,请重视作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