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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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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即由一个股东设立,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还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但不得是非法人组织股东。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利弊呢?

利处:

(1)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简化,《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决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等重大事项时,只需由股东书面决定并签名后备置于公司即可。由此,一人公司大大提高了决策效率。


(2)由于人员精简,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上有很大优势,公司的商业秘密掌握在股东一人手中,不会有其他人员接触。


弊端:

(1)设立一人公司主体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如果自然人股东已经设立了一人公司,则该自然人股东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但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一人公司不能作为股东设立全资子公司。


(2)股东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公司仅有一个股东,股东一般都兼任执行董事,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拥有绝对控制权,使得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机制无法实现,极易造成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混同,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可能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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