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普通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追诉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怎么理解? 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